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统筹推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