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治理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责任区应当容貌整洁有序,空气清新,水源清洁,环境净化、美化、绿化,环境卫生设施齐备,不得有黑臭水体和露天垃圾堆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