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进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和农药、兽药、化肥的包装物及农残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禁止焚烧、倾倒、填埋农药、兽药、化肥的包装物及农残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