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限制养殖区域,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保持饲养场地卫生,防止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污染环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应当交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处置。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