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四十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治理活动。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