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