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餐饮生产、加工、销售等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按标准配置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餐厨垃圾收储、运输工具应当密闭,防止滴漏、洒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放)下水管道、排水管道、道路、公共厕所及沟、渠、河、湖等场所。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