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标准和规范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集中转和处理场所。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