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防尘降尘措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散煤、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散体、流体物质撒落、遗漏、飞扬。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