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市场和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落实环境卫生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和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墙、地面硬化、遮盖等措施,防止收储场所扬尘以及回收物溢流、散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禁止在再生资源市场或者废旧物品回收网点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