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商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按规定投放垃圾或者向店外公共区域、树坑及其他园林设施内抛弃垃圾、泼洒污水(物)等;(二)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或者设置道路路缘接坡;(三)苫盖、堵塞、改造排水口、雨箅;(四)其他损害城乡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