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商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投放垃圾或者向店外公共区域、树坑及其他园林设施内抛弃垃圾、泼洒污水(物)等;

(二)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或者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三)苫盖、堵塞、改造排水口、雨箅;

(四)其他损害城乡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