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等区域设置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清洁。禁止擅自在信息栏以外的建筑物、围墙、地面、雕塑、楼道、立杆、树木上等张贴、喷涂、刻画各类信息。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