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等区域设置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清洁。

禁止擅自在信息栏以外的建筑物、围墙、地面、雕塑、楼道、立杆、树木上等张贴、喷涂、刻画各类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