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招牌、标志标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安全。户外广告、招牌、标志标牌等设施的内容应当合法,文明健康,规格、图案、标示、文字符合规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