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地、景观湖泊、花坛树坑等设施及城市绿道的管护,及时清理病残枯枝、垃圾污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环卫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树木飞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在树木飞絮、落叶高发季节及时对城市道路飞絮、落叶进行清理。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