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环卫保洁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卫保洁质量标准,规范、安全、文明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保洁人员正常作业。环卫保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关爱环卫保洁人员,尊重环卫保洁人员劳动成果。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志愿者服务站、休息驿站等,为环卫保洁等人员提供爱心服务。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