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环卫保洁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卫保洁质量标准,规范、安全、文明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保洁人员正常作业。

环卫保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关爱环卫保洁人员,尊重环卫保洁人员劳动成果。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志愿者服务站、休息驿站等,为环卫保洁等人员提供爱心服务。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