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卫保洁队伍,开展城乡环卫保洁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者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经营承包等方式,开展城乡环卫保洁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办环卫保洁、垃圾回收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