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行为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