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长期公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