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气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