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