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牌匾标识设置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要求设置牌匾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