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