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