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中,应当互通信息,协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