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除下列情形外,设置人应当按照“一店(单位)一牌”原则设置牌匾标识:

(一)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牌匾标识;

(二)同一经营者位于道路转角处且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标识或设置转角式牌匾标识;

(三)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门面设置牌匾标识,也可以在连续门面设置一张牌匾标识。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