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章 牌匾标识设置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牌匾标识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原牌匾标识,并将载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