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应当明确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对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进行广泛宣传。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