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章 牌匾标识设置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应当明确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对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进行广泛宣传。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