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利用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市政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