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含设置的区域、位置、形式、期限、现状图、设计图、效果图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或与载体产权人签订的租赁使用合同;

(四)设施制作说明、安全维护措施及安全责任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