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含设置的区域、位置、形式、期限、现状图、设计图、效果图等);(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载体使用权证明或与载体产权人签订的租赁使用合同;(四)设施制作说明、安全维护措施及安全责任承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