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征得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