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大常委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