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