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