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秘书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大会会议表决;
(六)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七)主持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八)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一)决定其他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