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