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