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规范辅助执法程序标准化管理,提高辅警履职能力和效率。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辅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