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工作:
(一)盘查、监控、堵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疏导交通,劝阻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四)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六)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特种行业、出入境、边防检查等相关管理和服务;
(八)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九)社区治理工作;
(十)突发事件处置;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执法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第一款所列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