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工作:

(一)盘查、监控、堵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疏导交通,劝阻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四)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六)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特种行业、出入境、边防检查等相关管理和服务;

(八)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九)社区治理工作;

(十)突发事件处置;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执法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第一款所列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