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窗口服务、证件办理、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数据分析、软件研发、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安全监测、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