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全区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强度、面积、成因、危害以及变化趋势、预防治理情况及其效果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水土流失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