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