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