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