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