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