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瞒报和伪造水土保持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