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基础上,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