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