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