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记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