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三十七条有效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记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