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示或者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披露、记载其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一)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情况的;(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三)超过公示期限仍然公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